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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9章 电击案(第2/2 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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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因此,一审判决的依据是否合法、合理,就成了我主攻的着力点。而这个依据又包括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,法官和我们律师一样,都是熟悉运用法律的人,一般情况下法律依据不会有什么问题,那么重点最后就集中到了事实依据上。

通过明确诉讼方向,然后层层剥离,最后我把这个案件的症结锁定在了裁判的事实依据,也就是案件事实上。说起来好像也很简单,就好像“1+1\u003d2”一样。在这个案件中,第一个“1”就好比事实依据,第二个“1”就好比法律依据,这个“2”就是判决结果了。如果我能够改变案件事实,也就是让第一个“1”变成“2”或者“3”甚至是“10”,那么判决结果自然会出现变化。

看到这里也许各位看官会有疑问了:事实就是事实,怎么还能够随意改变?如果真是这样,那以后谁还敢相信法律?

有这样的疑问很正常,我这里已经准备好了功课,又要给各位看官唠叨两句了。

到底什么是事实?或者我们平时如何定义事实?这个问题很关键。我们平头百姓日常生活中更愿意这样定义事实:亲眼见到的,亲耳听到的,亲身经历的,就是事实。然而我们往往都有过这样的经历:那就是,有时候我们亲眼见到、亲耳听到,甚至是亲身经历的,未必就是事实。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前几年火得一塌糊涂的刘谦的魔术,我们都看到了,也听到了,我们会认为那是事实吗?不会。于是结论就出来了:靠亲眼所见、亲耳所闻,甚至是亲身经历来甄别事实不一定靠谱。那么问题也就来了:究竟应该怎么定义事实?评判事实的标准又是什么呢?

法律给我们解决了这个问题。

日常生活中的事实,我们叫它“社会事实”,就这个“社会事实”而言,评价它的标准是公序良俗,说白了就是大家认可。你说了,你做了,我接受,我认可,这便成为事实。注意这里有个重要的前提,就是“双方都认可”。既然认可,那就没有争议,没必要动不动就提证据,锱铢必较,钻牛角尖。如果真是那样的话,那人们就没法生活了。

但是如果有了争议,起了纠纷,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时候,这时候的“事实”就需要用证据来证明了。不然,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,无法决断。而这个需要用证据来支撑、来证明的事实,我们叫它“法律事实”。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所依据的事实,指的就是这个“法律事实”。

“社会事实”上升为能够被法庭所认定的“法律事实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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